什么是RCEP?


RCEP即《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由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文萊、柬埔寨、老撾、緬甸、越南、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15個國家簽訂,是亞太地區規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貿易協定。


RCEP各成員普遍實現了較高的自由化水平。協定生效后,區域內90%以上的貨物貿易將最終實現零關稅,主要產品是生效立刻降稅到零和10年內降稅到零,有望在較短時間內惠及各國企業和消費者。


從成員間的零關稅水平來看。我國對東盟十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承諾的最終零關稅稅目比例均為90%左右。除老撾、柬埔寨、緬甸3個最不發達國家外,其余東盟成員、澳大利亞、新西蘭對我承諾的相應比例均略高于我承諾比例。我對日本、韓國承諾的最終零關稅稅目比例均為86%,日韓對我承諾的比例則分別為88%、86%。


從企業關注的具體享惠產品來看。以幾個東盟主要國家為例,如印尼在原有的中國-東盟自貿協定基礎上,就加工水產品、化妝品、塑料、橡膠、箱包服裝鞋靴、大理石、玻璃、鋼鐵制品、發動機、電視、汽車及零部件、摩托車等對我取消關稅。馬來西亞進一步就加工水產品、可可、棉紗及織物、化纖、不銹鋼、部分工業機械設備及零部件、汽車、摩托車等對我開放市場。菲律賓進一步就醫藥產品、塑料及其制品、化纖及織物、服裝、紡織品、鞋、玻璃及其制品、鋼鐵制品、發動機零件、空調、洗衣機等機電產品、汽車及零部件等給予我零關稅待遇。我國也在原有中國-東盟自貿協定基礎上,就菠蘿罐頭、菠蘿汁、椰子汁、胡椒、柴油、部分化工品、紙制品、部分汽車部件等對東盟開放市場。如果想要了解各成員的具體降稅數據,可以登錄自貿區服務網,下載各國貨物減讓表進行查詢,可以直觀地看到關注產品的降稅幅度和期限。

填制要求


第 1 欄:貨物啟運自(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此欄應填寫已辦理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備案的中國境內(不包含港澳臺地區)出口商的名稱、詳細地址和國家,且應與備案一致。


第 2 欄:貨物運輸至(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


此欄應填寫 RCEP 成員方最終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


第 3 欄:生產商名稱、地址、國家(就所知而言)


此欄應填寫貨物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和國家。


生產企業若為保密可在“生產企業保密”前面打鉤,系統直接顯示“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產商,可填寫 “NOT AVAILABLE”。


如果證書貨物由多個生產商生產,此欄填寫“SEE BOX 8”,并在第8欄每項貨物描述后列明對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國家。


第 4 欄:運輸工具及路線(就所知而言)


此欄應填寫貨物從中國境內最后離境口岸的啟航日期、具體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出運后申報)或運輸方式(出運前申報且具體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未知),如海運、陸運、空運等、RCEP成員方卸貨口岸。


第 5 欄:供官方使用


由進口成員方的海關當局在該欄簡要說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待遇。申請單位應將此欄留空。


第 6 欄:項目編號


在收貨人、運輸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品種,則可按不同品種分列“1”、“2”、“3”……, 以此類推。


第 7 欄:包裝嘜頭及編號


此欄填寫的嘜頭及包裝號應與發票、貨物外包裝上的一致。如貨物沒有嘜頭及包裝號應填“ N/M ”或“ 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嘜頭為圖文等較復雜特殊的內容,可在此欄填寫“SEE ATTACHMENT”,并在證書背頁貼嘜(蓋騎縫章)或 A4 白紙打印嘜頭(蓋騎縫章)。


嘜頭不得出現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制造的字樣,也不能出現澳門、香港、臺灣原產地字樣(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 TAIWAN)。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 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嘜頭。


第 8 欄:包裝數量及種類;貨物描述


包裝數量必須用英文或阿拉伯數字表示,并注明貨物具體包裝種類。貨物無包裝的,應注明貨物出運時的狀態,如 “ NUDE CARGO ”(裸裝)、“ IN BULK ”(散裝)、“ HANGING GARMENTS”(掛裝)等。


國外信用證要求填具體合同、信用證號碼等信息可填寫在商品描述特殊條款欄。


如果證書貨物由多個生產商生產,每項貨物描述后應列明對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國家。


第 9 欄:貨物 HS 編碼 (6位)


此欄填寫第 8 欄每項貨物名稱對應的 6 位 HS 編碼。


第 10 欄:原產地標準

此欄可填寫的原產地標準包括:“WO”、“PE”、“CTC”、 “RVC”、“CR”、“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CTC DMI”、“CTC ACU DMI”。


第 11 欄:RCEP 項下原產國(地區)


此欄填寫貨物依據《辦法》第十四至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的 RCEP 項下原產國(地區)。企業若申請填寫相關成員方最高稅率原產國(地區),應在原產國(地區)后打“*”;


若申請所有成員方最高稅率原產國(地區),應在原產國(地區)后打“**”。(例:JAPAN**)


企業申報字段為“協定原產國”以及“最高稅率類型”。


第 12 欄:毛重或其他數量及價(FOB)


此欄應填寫貨物的正常計量單位。貨物以重量計的則填毛重或凈重,需加注“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對于原產地標準采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包括“RVC”、 “RVC ACU”)的情況,此欄需顯示產品FOB值,其余情況無需填寫金額。涉及第三方,如已知第三方發票金額的,一般應填寫第三方發票金額。未知第三方發票金額的,可填寫國內出口發票金額。


第 13 欄:發票號碼及日期


此欄填寫發票號和發票日期。所填寫的發票號碼、日期應與清關發票一致。發票日期不能遲于提單日期和申報日期。如使用第三方發票,此欄必須填寫第三方發票號碼和日期。若該份證書只有一份發票,則只需要在第一項貨物對應的本欄打印發票號和發票日期;若該份證書有多份發票,則需要在每一項貨物對應的本欄打印發票號和發票日期。


第 14 欄:備注


本欄按順序打印第三方信息、原始原產地證明信息(背對背證書)、經認證的真實副本信息、證書備注,換行展示。


(1)如果發票由第三方開具,應在此欄注明開具發票的公司名稱、地址及所在國家或地區等第三方信息。


(2)若該份證書為背對背證書,需打印原始原產地證明信息,包括原始證明號、原始證明簽發日期、簽發國、首次出口的 RCEP 項下原產國(地區)、首次出口國的經核準出口商授權號(只有原始證明是聲明時才需打印)。


(3)若該份證書為經認證的真實副本,需打印以下信 息 :“ CERTIFIED TRUE COPY ”;“ THE DATE OF ISSUANCE:XXX.XX.XXXX(副本 簽發日期 ,例如:JAN.01.2022)”。


(4)證書備注可填寫客戶訂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信息。


第 15 欄:出口商或生產商聲明


此欄填寫申報地點、日期,申報地點應與簽證地點一致,申請人授權專人在此欄簽字。進口國國名必須是RCEP成員國,一般與最終收貨人和目的港的國別一致。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請日期。


第 16 欄:簽證機構


此欄填寫簽證機構簽證地點、日期。


簽證機構授權簽證人員在此欄簽字,簽名應清晰,在提供給申請單位的證書正本和副本上加蓋“中英文簽證印章”,印章應加蓋清晰,不能與簽名重疊。


第 17 欄:其他標注


背對背原產地證書:勾選“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


使用第三方發票:當發票是由第三方開具時, 系統自動勾選“Third-party invoicing”;


補發證書:申報日期遲于出運日期,系統自動勾選“ISSUED RETROACTIVELY”。


其他要求


證書的補發、更改和經認證的真實副本。


(1)證書補發。


貨物裝運后申請的證書為補發證書,證書可在貨物裝運 之日起 12 個月內補發。補發證書的第 15、16 欄日期應為實際申請、簽證日期。原產地簽證管理系統在補發證書第17欄“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內自動打勾。


(2)證書更改。


申請人證書內容需更改的,可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向原簽證機構申請更改證書。


出口商確認未向進口方海關提交過原證書的,可辦理電子更改。申請人應退回原證書,詳細填寫并提交更改/重發申請書。除申請更改的欄目、申請日期和簽證日期為更改內容和實際日期外,更改證書其它各欄目應與原證書保持一致。簽證人員簽發更改證書后,收回并作廢原證書。


原證書已向進口方海關提交過的,應辦理手工更改。申請人應提交書面更改申請說明(更改申請書應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內容)和 原證書正副本,由簽證人員審核后,在證書上以橫線劃去錯誤項目,在旁邊空白處手寫或打印正確的內容,在正確內容周圍加“*”截止符,簽證人員簽字,加蓋簽證印章。


(3)經認證的真實副本。


申請人原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的,可在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向原簽證機構申請重發證書。申請重發證書時,申請人應提供申請單位和丟證方書面說明及原證的復印件,經核實,予以重發。

自助打印


《RCEP協定文本》項下輸新加坡、泰國、日本、新西蘭、和澳大利亞、韓國、馬來西亞 的原產地證書可為自助打印證書,相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7號執行。


在途貨物


《RCEP協定文本》生效之前已經從其它成員方出口,尚未抵達我國的在途貨物,進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關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明的,可以申請享受《RCEP協定文本》項下協定稅率。


《RCEP協定文本》生效之前已經從我國出口,尚未抵達其他成員方的在途貨物,2022年6月30日前,申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經核準出口商可以開具原產地聲明。